生活雜記

01.解表劑

2014092008:17
01.解表劑

概說

一、概念:凡以解表藥為主組成,具有發汗、解肌、透疹等作用,用以治療表證的方劑,統稱解表劑。

二、立法依據:解表劑是根據《素問•陰陽應像大論》中「其在皮者,汗而發之」、「因其輕而揚之」的原則立法,屬八法中的「汗法」。

三、功用:解表劑總的功效是:發汗、解肌透疹、消癰。

四、適應範圍:主要用治表證,凡風寒所傷或溫病初起,以及麻疹、瘡瘍、水腫、痢疾等病初期,見有惡寒、發熱、頭痛、身痛、苔薄白、脈浮等表證者,均可用解表劑治療。
1、小兒麻疹:麻疹以透為順,本法具有辛散發表作用,可使疹毒由肌表向外透達。
2、癰瘡腫毒:初期病位在表,且多見惡寒、發熱等表證,使用本法可促進癰腫消散。
3、水腫:初起而見有發熱、脈浮等表證者,多為風濕之邪束於肌表,肺失宣降,通調水道功能失調,水液留於肌膚而為水腫。本法發汗解表,宣通肺氣,使在表之邪隨汗而解。
表證病性有寒熱之別,患者體質有強弱之異,故分為:辛溫解表、辛涼解表、扶正解表三類。

五、注意事項:
1、解表劑多為辛散輕揚之品,不宜久煎,否則藥性耗散,解表作用減弱。
2、解表劑宜溫服,服後可飲適量熱水,並宜加衣蓋被以助取汗,但以遍身微似有汗為佳,若汗出不徹,則病邪不解;汗出太過,又可耗傷津液,甚至造成亡陽危候。
3、要因時因地因人制宜。南方地帶或夏季氣候炎熱,人體腠理疏鬆,易出汗,故使用解表劑,用量不宜過重,亦不宜用較峻烈的發汗劑;北方或冬季較寒冷,使用本類方劑,用量宜重,並選用發汗力較強的方劑,以免汗出不徹。
4、若表邪未解,而又見裏證者,一般原則應先解表後治裏;表裏並重者,則應表裏雙解。若外邪已入裏化熱或麻疹已透,瘡瘍已潰,虛證水腫,吐瀉失水等,不宜使用本類方劑。
5、本類方劑,一般宜飯後服用,服後禁食生冷、油膩之品,以免影響藥物的吸收。(一切療法,藥方須醫師指示為準)